?11月23日,國家藥監局就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(修正案草案)》(征求意見稿)(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)公開征求意見。征求意見稿對現行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進行了局部修改,與新修訂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表述保持一致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12月22日。
《辦法》于2018年8月由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布,依據的是2017年版《條例》。新修訂《條例》發布施行后,國家藥監局結合監管實際,對《辦法》進行相應的局部修改,形成了征求意見稿。
征求意見稿調整了《辦法》中相關表述。例如,將“醫療器械持有人”修改為“醫療器械注冊人、備案人”,“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”修改為“境外醫療器械注冊人、備案人指定的我國境內企業法人”,“衛生行政部門”修改為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”。
征求意見稿還調整了《辦法》中有關罰則的表述。如,將第七十條第一款、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有關罰則的表述,與新修訂《條例》第八十九條保持一致。第七十二條修改為“醫療器械注冊人、備案人未按照要求開展再評價、隱匿再評價結果、應當提出注銷申請或者取消備案而未提出的,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,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”。